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晓晖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文则俊辞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晓晖代理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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