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柳某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给付柳某保险金8万元。
船民老刘去年6月份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两个月后的一天,老刘在自己的船上意外落水身亡,家人在收拾老刘的遗物时发现他曾经购买了一份意外险。经老刘的几位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由老刘的妻子柳某继承他的遗产,后柳某通知了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老刘的死亡与其饮酒有关,属于保险免责的范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柳某便起诉到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先行进行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开庭时,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老刘落水身亡是否属于案涉人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10万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庭后,法官再次组织了调解,并向原、被告有针对性的进行了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案件以调解结案。
(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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