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10月24日上午,在淮河大道与春申大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4日07时39分许,王某驾驶皖CA59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春申大街交叉路口时,与彭某某驾驶的皖DP6CXX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彭某某及皖DP6CXX号车乘坐人姚某、姚某、郭某某、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姚某、姚某经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为事故原因如下:
1、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彭某某、姚某、姚某、郭某某、朱某某无责任。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特别加强对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货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加大对夜间及错时时段的巡逻力度;
3、加强源头隐患治理,深入开展“七进”工作,切实把好源头关,对违规生产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惩罚和整治;
4、开展“三超”“一疲劳”集中统一行动,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持续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