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掉头也担责 一起没有接触的亡人事故

安徽网淮南消息  近日,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经过调查认定一起没有接触的亡人事故,违反规定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9月10日7时许,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在凤淮路交通稽查站门前路段有人骑两轮电瓶车摔倒在路上。接到警情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勘查,经对现场勘查调查发现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凤淮路凤台县经济开发区交通稽查站门前路段时,因避让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后在缺口处掉头闪某驾驶的微型轿车,不慎摔倒,致李某受伤、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受损,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1日死亡。

随后,办案民警联系到微型轿车驾驶人闪某时,闪某竟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表示自己开车并没有撞到人,经民警向闪某展示证据后才知道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中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研究认定:这起事故是由于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加之驾驶人闪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掉头所致。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闪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某、闪某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相当,故李某、闪某各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次事故警醒我们,驾驶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各行其道,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无接触也不等于没责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切记!(通讯员 / 岳敬平  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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