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07月12日,在寿县九龙医院门前路段发生一起致1死1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成立了专门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07月12日13时56分许,徐某勇驾驶苏NDP6XX(苏N61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寿县寿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龙医院门前路段,与赵某亮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亮现场死亡,二轮电动车乘员陈某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为事故原因如下:
1、徐某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故徐某国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赵某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考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故赵某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3、陈某兰不承担责任。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农村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
2、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