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大警示:事故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2020年5月13日,在寿县寿春镇西门外定湖大道西湖花园A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致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成立了专门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0年5月13日8时41分许,驾驶人朱某勇驾驶皖DX8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寿县定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花园A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丁某涛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丁某涛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上乘员陈某珍受伤,陈某珍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朱某勇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接警后,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张皖东同志迅速带领事故中队值班人员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同时通过电话向寿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局领导及淮南市交警支队汇报事故情况,市县领导在接到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为事故原因如下:

1、驾驶人朱某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未按规范安全操作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丁某涛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故丁某涛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两轮电动车乘员陈某珍不承担责任。

三、对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皖DX8XXX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朱某勇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6月7日移送起诉。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寿县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着力规范车辆通行秩序,认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查货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2、针对本起事故中事发路段无隔离设施,道路两侧植物遮挡视线,行人及非机动车随意穿行机动车道的情况,寿县交管大队积极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已将此路段作为县级隐患路段挂牌督办,将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3、继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继续加大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让交通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覆盖到社会每个角落,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从而从根本上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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