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淮南频道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售签订的合同一般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寿县安丰镇的张某某与赵某某就因为买卖集体土地,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纠纷。8月10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就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4年12月,张某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兴建了8间房屋,赵某某有意购买2间房屋,双方便达成合意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以48万元价格出售其中2间房屋,并交付使用。然而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赵某某并非张某某所在村的村民,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从而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安丰镇村集体用地,赵某某并非该村村民,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均负有事先清楚及确保房屋可以买卖的义务,然而双方未对此加以注意致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张某某要求赵某某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以及赵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请求,均被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通讯员 / 夏梁荣)